《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机构设置和假造治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仲春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机构设置,加强假造治理,提高行政效力,凭据宪法、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组织法,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假造鉴定以及对机构假造工作的监督治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机构设置和假造治理工作,该当依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推广职能的必要,遵循精简、统一、效力的准则。
第四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的机构假造工作,尝试中央统一辅导、处所分级治理的体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该当依照治理权限推广治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假造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遵循国度划定的法式设置的机构和鉴定的假造,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建设辅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凭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成立机构假造、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造约的机造,在设置机构、鉴定假造时,该当充分思考财政的供养能力;故涤腥嗽辈坏猛黄苹ǖ募僭。不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长假造。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长假造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铺排其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不得过问下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的设置和假造治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当局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该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该当凭据推广职责的必要,当令调整。但是,在一届当局任期内,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的工作部门该当维持相对不变。
第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归并或者调换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当局提出规划,经上一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当局核准;其中,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归并,还该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登记。
第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职责一样或者相近的,准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该当自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登记;协商不一致的,该当提请本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提出协调定见,由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报本级人民当局决定。
第十一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该当严格节造;能够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解决一按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该当明确划定其撤销的前提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处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凭据工作必要和精壮的准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归并或者调换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的假造,该当凭据其所承担的职责,依照精简的准则鉴定。
第十五条 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该当依照假造的分歧类别和使用领域审批假造。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该当使用行政假造,事业单元该当使用事业假造,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此外假造。
第十六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的行政假造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提出,经国务院机构假造治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七条 凭据工作必要,国务院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核准,能够在处所行政假造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假造尝试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凭据调整职责的必要,能够在行政假造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当局有关部门的行政假造。但是,在统一个行政区域分歧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假造的,该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假造治理机关审批。
第十九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假造,所必要的假造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十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行政机构的辅导职数,依照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组织法的有关划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该当依照治理权限,对机构假造治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抄;必要时,能够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假造治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抄。有关组织和幼我该当予以共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执行监督查抄时,该当严格执行划定的法式,发现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该当向本级人民当局提出处置定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该当如实向上级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提交机构假造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该当定期评估机构和假造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了局作为调整机构假造的参考凭据。评估的具体法子,由国务院机构假造治理机关造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幼我对违反机构假造治理划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假造治理机关、监察机关蹬仔关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该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假造治理机关赐与传递品评,并责令期限更正;情节严沉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ㄒ唬┥米陨枇ⅰ⒊废⒐椴⑿姓机构或者调换规格、名称的;
。ǘ)擅自扭转行政机构职责的;
。ㄈ┥米栽龀ぜ僭旎蛘吲ぷ僭焓褂昧煊虻;
。ㄋ模┏黾僭煜薅畹髋洳普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铺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假造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ㄎ澹┥米猿笆⒊娓窠ㄉ韪ǖ汲稍钡;
。┪シ椿ü氏录度嗣竦本中姓机构的设置和假造治理工作的;
。ㄆ撸┪シ椿ㄉ笈埂⒓僭斓;
。ò耍┪シ椿辜僭熘卫砘ǖ钠渌形。
第二十七条 机构假造治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假造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假造,是指机构假造治理机关鉴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元的人员数额和辅导职数。
第二十九条 处所的事业单元机构和假造治理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机构假造治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假造治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颁布。事业假造的全国性尺度由国务院机构假造治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造订。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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